(二)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地稅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額:
1.拒不向地稅機關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納稅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2.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3.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出租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核定稅額
第七條 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收綜合征收率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