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申請人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有支付房租的能力,符合政府規定的收入限額,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
程序:申請人攜帶所需資料到街道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或向房管局提出申請;工作人員接受初審;出具備案回執;提交市主管部門進行終審;等待審計指示。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條件如下:
1,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2、收入低於規定標準的;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當地有穩定就業,且達到規定年限。公共租賃住房向低收入人群開放,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材料:
1.本人手寫申請表(黑色水性筆書寫,手印簽名);
2.申請人+* * *和申請人(申請人以外的家庭成員或共同承租人)(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 * *及申請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結婚證;
5.收入證明(所有會員必須出具,需提供證明原件);
6.房產證;
7.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需要下列證明:
戶籍地址與房產證不同的,需提供相同地址的證明;
遷入本市滿壹年的,需提供遷出地相關產權證明及業主戶口首頁+個人頁,原件及復印件。
綜上,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