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的20%約定不明確,是總租金的20%還是壹年租金的20%或次承租人租金的20%。
合同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如果協商不成,則依據交易習慣,我不知道妳們是否有類似的交易習慣。如果沒有,則根據公平原則,妳的轉租行為未對房東造成太大的影響,收取總租金的20%顯失公平,應理解為壹年房租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