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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費發票做憑證如何備註

租房屋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機械設備租賃備註欄不需要填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文件規定,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哪些發票收到時,壹定要檢查備註欄:

1、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3.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5.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6.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個人代開租賃發票的需要提供資料:

1、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等有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房東本人辦理的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代辦的需提供房東身份證復印件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票另需提供承租方社會信用代碼、開戶銀行信息等。

綜上所述,根據備註欄的填寫說明,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