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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區無房戶每月補助標準

根據《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進壹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19〕55號)、《關於做好戶籍制度改革推進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甬建發〔216〕183號)、《鄞州區流動人口量化積分申評辦法(暫行)的通知》(鄞政辦發〔217〕196號)、《關於鄞州區公***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擴面及公***租賃住房輪候家庭租賃補貼發放有關事項的通知》(鄞政辦發〔219〕99號)等文件規定,鄞州區外來務工人員22年公***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工作將在7月開始啟動,現將申請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租賃補貼保障對象

租賃補貼保障對象是指符合《關於鄞州區公***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擴面及公***租賃住房輪候家庭租賃補貼發放有關事項的通知》(鄞政辦發〔219〕99號)規定條件的在鄞州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具體條件如下:

(壹)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證》;

(二)參加鄞州區流動人口量化積分申評,取得22年度量化積分,並達到規定分值;

(三)與註冊登記在鄞州區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含鄞州區內自主創業);

(四)申請時在市區(市區指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奉化區、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下同)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及未享受寧波市人才安居和開放攬才產業聚智相關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區範圍內無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簽訂購銷合同並登記備案的期房,自有住房在5年內轉讓或征收、拆遷的,應當計算在內)。

二、租賃補貼申請需提供的材料

(壹)《寧波市鄞州區公***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批表》;

(二)《浙江省居住證》;

(三)《寧波市鄞州區流動人口量化積分確認單》;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五)與註冊登記在鄞州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鄞州區內自主創業的提供營業執照)、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機構代碼證。

上述所提交資料系復印件的應同時提交原件核對;無法提供原件的,應由原件保管單位在復印件上認證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