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如下:
1、租賃雙方具有書寫證明能力、意思表示自願真實;
2、房屋租賃內容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3、租賃關系的成立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4、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合同約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出租人應及時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通知承租人,損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賠償承租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房屋租賃合同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根據法律規定,房屋出租是否備案不影響房屋租賃協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