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租賃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續租或者終止租賃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部門辦理租賃登記變更、續租或者註銷手續。第二十條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並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房屋租賃登記記載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出租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三)租賃房屋的位置、用途、租金數額和租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