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戶口遷移:
(1)在職人員調動遷移;錄用公務員遷移;
(2)國屬單位內部調動人員遷移;自有產權房屋居住遷移;
(3)單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遷移;租賃政府產權房屋居住遷移;
(4)隨軍家屬遷移;
2、學生戶口遷移:
(1)戶口在學校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錄用、招聘遷移;
(2)學生畢業、退學、休學回原籍遷移;
3、投靠遷移:
(1)夫妻投靠遷移;父母投靠子女遷移;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遷移;
(3)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遷移;成年已婚子女投靠父母遷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