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後,租賃合同由誰繼續履行?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的,除在公租房辦公室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外,下列情況下* * *的同居人也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公租房合同:
1.在本市暫時無固定住所,且因與原承租人或室友結婚等原因,在該公房實際居住、生活滿1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上學、服刑等原因,戶口在原承租人生前遷出原承租人公有住房,但在原承租人生前實際居住在該公有住房,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
3、因生活困難等原因在其他地方租房或在其他地方居住並遷出原承租人現居住的公有住房,但戶口未遷出的。
壹般來說,由於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按照法律規定,只能繼承私有財產,而公租房屬於公有財產,所以不能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66條
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第368條
居住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369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70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所有人死亡,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122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