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七條,在主要工作城市無自有住房的納稅人發生的住房租賃費用,可按以下標準扣除:
(壹)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壹款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關於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規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時,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報送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納稅人應當對所報送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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