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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履約前違約了,支付的押金轉做違約金是否需要開發票,開什麽發票,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如果承租方在合同履行前違約,雙方最終並沒有執行合同,則違約金不屬於生產經營的業務往來。由於沒有發生經營行為,故不需要開具發票。

2.如果承租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而合同內容屬於應繳增值稅行為,根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壹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壩、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壹)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壹般情況下,出租方要將違約金與房租款壹起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並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