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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哪裏可以辦理暫住證?我需要什麽文件?

如何辦理長春市暫住證

所需文件如下:

1,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18周歲至49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已確認壹個月以上良好居住證明,包括自有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入住證明。

法律依據

《長春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居住,並在本市跨縣(市)、區、鎮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員。

1.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或身份證明;

2.暫住在本市的居(農)戶應提交該居(屋)主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暫住在租住房屋的還應提交合法的租住手續或協議。證件地址與申請人實際暫住地址不壹致的,戶(屋)主應當註明申請人實際居住地址;

3.需要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建築工地集體申領暫住證的,應當提交流動人口的姓名、性別、住所、暫住地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號碼、服務場所、聯系方式,並加蓋單位公章。

申請《暫住證》人員的基本情況壹覽表;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提交暫住旅館業單位出具的居住證明;

5.近期壹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