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關於印發寧波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1.電梯、增壓泵、中央空調等公共高能耗設施設備的能耗由使用該設備的全體業主合理分攤,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2.未單獨抄表的公共高能耗設施設備的能耗費用,以及其他共用能耗費用,統壹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不得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分攤;3.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生活的水電費用,安防系統、綠化養護、園林水池、噴泉等的水電費用。應當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不得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分攤;4、開展各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經營收入中列支,不得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