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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燈不工作。誰是負責人?

法律分析:出租房屋的燈不亮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由誰來進行維修。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承租人應當進行維修。燈未亮後,承租人自行進行維修,出租人不承擔維修責任。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出租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承租人的過錯需要進行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維修責任,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費用和修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