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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申請廉租房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

(壹)人均收入不超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二)申請人取得市內四區非農業常住戶口超過5年;

(三)無房戶或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不超過人均6平方米。

符合前款(壹)至(二)項條件,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租金核減。

實物配租應當面向孤老或喪失勞動能力等特殊困難家庭。

擴展資料:

根據《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不超過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的60%。

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費用構成。租賃住房的租金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實物配租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廉租住房的保障標準需要調整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申請人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金領取證;

2、現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承租證明;無房戶由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3、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證明;

4、家庭成員戶口簿和身份證;

5、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二)受理。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按規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

(三)審核。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收到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四)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家庭的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況,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五)登記。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應當準予登記;有異議的,應當進行核實,確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出具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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