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於出租人:
1.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的人,或者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
2.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3.出租人不履行安全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對涉嫌違法犯罪活動不予以制止、警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
對於承租人: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的,或者轉租後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出租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2.承租人將租賃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上述情況,無論是否共有,都將受到行政處罰,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六條* *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出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者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身份證件的姓名、種類、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犯罪活動,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