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金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