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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城租房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級部門、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以下簡稱《辦法》)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55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壹是嚴格控制總體要求

(壹)把握基本原則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進壹步完善各類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辦法和救助辦理程序。加大政策信息公開力度,做到辦理過程公開透明,審批結果公平公正。

堅持統籌、協調、及時。推進城鄉救助體系統籌發展,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健全社會救助部門統籌協調機制,加強部門協作,建立“壹門受理、協同辦理”平臺,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救助,確保困難群眾有渠道求助、得到及時救助。

堅持底線、應急、可持續。推進臨時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積極探索“緊急救助”工作,充分發揮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等救助體系和社會力量在“緊急救助”中的合力,解決各種突發性、臨時性、緊急性困難。

(二)加強制度創新

進壹步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供養為基礎,以貧困家庭生活救助、災民救助和臨時救助為補充,以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等專項救助為配套,社會力量充分參與的現代社會救助體系,確保社會救助廣覆蓋、有梯度、有銜接,救助水平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政策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養人員為重點,擴大低收入困難家庭覆蓋面,統籌兼顧其他困難家庭。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給予基本生活保障,並根據需要實施專項救助;為貧困者提供支持;對貧困家庭、受災群眾和臨時救助對象提供生活救助;對低收入困難家庭實施相關專項救助。

(3)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1.建立社會救助統籌協調機制。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由區人民政府分管民政的副區長牽頭,區民政局牽頭,區信訪辦、區教委、區公安局、區財政局、區司法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國土房管局等相關部門, 區衛生計生委、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扶貧辦、區殘聯、區國稅局、人民銀行長壽區支行、社會救助統籌機構負責全區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加強部門協作,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溝通社會救助工作,統籌社會救助工作, 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針對基層和群眾普遍反映的問題,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研究解決措施。

2.建立“壹門受理、協同辦理”救助機制。區民政局依托低保中心成立社會救助綜合管理辦公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托政務大廳,建立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綜合服務窗口,落實社會救助申請受理或轉送工作,及時受理和轉送申請,確保困難群眾有渠道獲得幫助。申請社會救助時,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受理綜合服務窗口或者區民政部門求助;受理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由區政府召集,區民政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制定完善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及時告知或公開轉送進度,形成“壹門受理、協同辦理”的部門協作機制,確保困難群眾有渠道求助,得到及時救助。

3.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機制。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社工、誌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專業優勢和服務專長,為不同受助對象提供生活救助、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多樣化、個性化服務。要完善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各項財政支持政策,落實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引導有影響力的慈善組織和企業設立社會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參與社會救助。探索社會救助具體服務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充分發揮方式靈活、形式多樣、壹案壹策的特點,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開展緊急案件慈善救助。

4.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機制。區民政局建立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中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站,通過人員調動或購買服務等方式全員配備,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社會救助家庭信息核查平臺,確保準確、高效、公正認定社會救助對象。區公安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國土房管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工商局、區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區財政、保險等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和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的需要,積極配合,為社會救助機構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住房、保險、納稅、個體工商戶、公積金、存款、證券等信息。及時代表他們進行查詢和檢查。

二、完善和落實社會救助制度政策。

(壹)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營救目標。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以收入為基礎,以標準為參照,實行差別救助。城鄉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條件包括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消費支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為具有本區戶籍,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財產狀況和家庭消費支出符合有關規定的家庭。

2.保證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維持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居民生活消費水平變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指數變化適時調整。當全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3.5%(含)時,啟動聯動機制,對登記在冊的受益對象發放臨時價格補貼。連續三個月低於3.5%(不含)時,暫停聯動機制,停止臨時價格補貼。具體執行和發放標準按照市政府或民政局公布的標準執行。對領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區、街道、鎮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本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老年人、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實行分類重點救助。

3.申請審查和批準過程。與*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確因拆遷安置等特殊情況,暫時不能遷移戶口,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壹致的。申請人可持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初步意見;經審查和公示後,區民政部門應當作出審批決定。實行分類更新和定期審查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當在續保期滿前壹個月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續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核實、審核,並按照時限向區民政部門申報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2)完善貧困人口支持體系。

1.支持對象。特困供養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為老年人、殘疾人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包括城鎮“三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孤兒和符合條件家庭的兒童。

2.支持內容。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應當依法供養。特困人員供養制度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相銜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為特困供養人員提供基本生活、傷殘保健、疾病治療和殯葬服務。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按月計算,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確定和調整。區財政局要按標準落實扶貧資金,保障貧困群眾基本生活。加強社會福利中心、鎮敬老院、兒童福利院等機構建設,優化貧困人口供養機構管理,按照供養人員數量配備管理和護理人員。加強特困供養人員的生活照料工作,特困供養人員供養機構應當優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人員。做好分散特困供養人員特別是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生活照料。

3.申請審查和批準過程。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健康狀況和家庭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步意見並公示,區民政部門進行審批。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民政局批準後,終止供養並公示。

(3)做好受災群眾的救助工作。

1.營救目標。對衣、食、住、醫等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群眾,給予生活救助,確保他們有飯吃、有衣穿、有幹凈水喝、有住處,有病能及時就醫。

2.救援內容。自然災害發生後,必須及時啟動救災應急響應。要有序組織受災群眾疏散轉移安置,提供食品、飲用水、衣物、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必要的應急救助,並及時核實災情,核定受災群眾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給予資金和物資幫助。對當年受冬寒或次年受春旱影響的,及時給予臨時基本生活救助。

3.營救程序。區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情況疏散、轉移、安置受災群眾,並及時向受災群眾提供必要的應急救助。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對受災群眾進行登記並報區民政局備案,由區人民政府對自然災害損失進行評估、核實和發布。

4.工作保障。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資金預算和投入機制,保障救災所需資金和工作經費。要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增加救災物資的數量和品種,確保救災物資在災後12小時內到達受災現場。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的特點、居民數量和分布情況,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證救助物資的應急供應。加強自然災害救援人員隊伍建設、專業培訓和災害管理,為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訊保障。

增加醫療援助。

1.營救目標。分為壹般醫療救助和疾病緊急救助。壹般醫療救助對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其他符合條件的特殊困難人員。疾病緊急救助的對象主要是急需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疾病緊急救助對象的確認和救助資金發放辦法另行制定。

2.救援內容。首先是補貼保險。醫療救助采取補助保險和補助費用相結合的方式,對受助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進行補助。二是醫療救助。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的,按比例給予救助。規範常見病門診和住院醫療救助,完善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合理確定救助比例和封頂線。三是疾病緊急救援。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清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治療前應在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救治後再從疾病緊急救助基金中進行救助;基金支付原則上為急救之日起7日內急救發生的費用,支付金額壹般不超過1.5萬元。

3.財務擔保。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情況,適時研究制定醫療救助標準,逐步增加區級醫療救助資金預算投入。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保障醫療救助需求。

4.救援管理。完善醫療救助信息管理平臺,實現與醫療救助、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同步結算。區民政局會同區人力社保局、區衛計委與定點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定期檢查定點機構醫療服務和收費情況,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區民政局要牽頭完善城鄉特殊困難家庭建檔相關政策,規範困難家庭建檔申請、審核、審批程序,嚴格審核審批程序,加強對已納入的對象的動態管理,使符合條件的對象能夠及時獲得醫療救助等相關救助和幫助。疾病應急救援體系應當與其他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

(5)切實加強教育援助。

1.完善各類資助政策。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資助。對高中階段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參加普通高等教育階段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不能參加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的需求,通過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儉學等方式進行幫扶,保障教育幫扶居民的基本學習和生活需求。

2.資金籌集。通過征集社會捐贈和向學校籌集資金,幫助因重大疾病、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

3.申請審查和批準過程。學生(或家長)向學校申請助學金,並提交相關證明或證明材料。學校對學生資助申請、相關證明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區級部門審批確認,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重點住房救助。

1.援助的對象和內容。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住房救助。住房困難和救助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制定並公布。住房援助通過實物配租、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采取公共(廉租)租賃住房實施住房救助,其準入條件、保障方式和標準、申請審核、分配和退出等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廉租)租賃住房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2.申請審查和批準過程。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時,申請人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區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經區民政局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審核、區住房保障部門家庭住房狀況審核並公示後,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區國土房管局給予救助。申請住房救助的農村家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財務擔保。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財政投入、土地供應、稅費優惠等措施,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七)進壹步推進就業援助。

1.援助的對象和內容。對有勞動能力且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通過實施就業扶持政策、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方式給予就業援助。申請就業援助,由申請人到街道辦事處、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後進行登記,並免費提供就業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2.援助和支持政策。如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工作的成員全部失業,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確保家庭中至少有1人就業。加大就業政策宣傳力度,鼓勵企業吸納就業援助對象,鼓勵就業援助對象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支持。利用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吸引社區和社會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加強就業服務,為就業援助對象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就業崗位和政策幫助。多渠道挖掘就業信息,及時為就業援助對象提供合適的工作崗位。對零就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給予就業援助,建立動態管理、動態救助的長效機制。

3.救助對象的義務。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應當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拒絕接受介紹其健康狀況、工作能力等情況的,區民政局要減少或停發自己的低保。

(八)完善臨時救助制度。

1.營救目標。各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市政府有關政策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因火災、交通事故、家庭成員突發疾病等意外事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臨時救助制度;因必要生活費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應當給予臨時救助。制定臨時救助的具體認定辦法,明確臨時救助的具體類型,根據救助對象的實際類型、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確定臨時救助的標準,適宜調整。

2.申請審查和批準過程。申請臨時救助,申請人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代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調查、審核、公示後,報區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區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無法挽回的損失或者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應當給予急救;緊急狀態解除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要主動發現生活中遇到突發、緊急、臨時性困難的人,按規定及時給予幫助。

3.生活無家可歸,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提供臨時住宿、緊急治療、協助返回等。給沒有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區公安機關和其他相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及時引導和護送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行動不便的人員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疾病或者患病的,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或者送醫療機構救治。收治後,醫療機構要及時與救助管理機構對接,做好篩查等相關工作。完善流浪乞討人員管理機構和服務設施,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形成區、鎮(街道)、村(居)委會“三級”救助網絡。妥善安置流浪乞討人員,對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保護性救助,切實加強源頭管理,防止重復流浪。

4.財務擔保。區財政局要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預算安排,逐步增加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的,可以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第三,加強工作保障

(壹)落實工作責任

要把社會救助納入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相應的社會救助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落實政策,監督管理。

社會救助工作實行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的社會救助工作負責。區民政局要牽頭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群眾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工作。區教委要帶頭教育援助;區國土房管局應牽頭協助建房;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牽頭開展就業援助;區衛計委要牽頭做好疾病應急救援工作;區財政局要做好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支付和監管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做好社會救助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切實履行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和審核職責。村(居)民委員會應協助調查核實、民主聽證(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工作。

(2)增加資金投入

要健全完善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質保障機制,全額預算安排社會救助資金。區財政局應當會同社會救助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保障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的措施,保障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救助工作的需要。要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項目投資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區財政局和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管理機制,實行專項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3)加強能力建設

切實加強社會救助工作能力建設,完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機構,配齊經辦人員。強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和審核能力,整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機構,設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綜合服務窗口,合理調配人員,充實工作力量,負責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和審核等工作。,確保有人管,該負責的人負責。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通過設置公益性崗位、聘請專業社工、吸引誌願者、靈活用工等方式充實基層工作力量,協助做好困難調查、申請受理、調查核實、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宣傳監督等工作,切實加強民政、教育、住房、就業等部門社會救助工作能力建設。配強村(居)委會社會救助專(兼)職人員,原則上每個村委會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人員,每個社區居委會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人員。加強社會救助人員的專業培訓,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要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聯、資源共享。

(四)加強監督檢查。

區人民政府將社會救助工作納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績效考核,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要內容,定期組織專項檢查。加強社會救助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及時公開社會救助實施情況。要設立社會救助監督咨詢公開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實行民主評議(民主聽證)和公示制度,救助事項和審批結果在規定的範圍和時間公示。實行救助人員親屬享受救助待遇備案制度,救助人員親屬享受救助待遇,向審批機關備案。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抽逃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申請社會救助的家庭和個人應當履行相關義務,如實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及其變動情況,自覺接受和配合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的調查核實。對不接受或不配合調查核實工作的家庭和個人,不予救助。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不誠信信息記入相關征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