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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如何申請公租房

根據《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條 本市戶籍人員申請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或直接申請租賃補貼,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區辦事處)領取《申請表》。

(二)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戶籍所在地鎮政府(區辦事處)按本辦法規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和公示:鎮政府(區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居(村)委會采取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戶籍情況、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家庭資產等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和初審。

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其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社區(村)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壹致的,實際居住地居(村)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

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應當同時組織公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書面向所在地鎮政府(區辦事處)提出,鎮政府(區辦事處)應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市住保部門。

(四)復核:市住保部門自收件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核。申請人填報為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市住保部門應將復核意見轉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給市住保部門。

(五)核準和公示:市住保部門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資產情況、受理單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中山市住房保障網站公示,公示時間20日。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書面向市住保部門提出異議,市住保部門應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保部門批準申請人取得住房保障資格並予以公布。

(六)安置或補貼:申請公租房的,市住保部門根據房源情況,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安置通知;申請租賃補貼的,市住保部門向申請人發出辦理租賃補貼通知。申請人不服從安置公租房的,可采取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解決住房困難。

擴展資料:

根據《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申請人及家庭成員(25周歲以上單身人士可獨立申請)必須具有本市戶籍或者被納入本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範圍,且在本市工作並居住;

(二)申請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規定的標準;

(三)申請人及家庭資產總額符合本市規定的資產限額;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雖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五)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提出申請時未享受住房保障;

(六)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提出申請時未享受過以下任何住房保障優惠政策(享受過住房保障優惠政策但自有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者除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領取住房津貼;

3、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4、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5、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6、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

7、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優惠政策。

(七)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未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自有住房。

(八)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本條第壹款第(壹)至(六)項、第(八)項條件的申請人,因本人或家庭成員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雖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曾轉讓住宅建設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經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材料,市住保部門審核批準後,可以申請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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