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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公租房申請條件和材料

石家莊市公租房申請條件:

(壹)城鎮低保、低收入

1.申請人具有市內四區(長安區、裕華區、橋西區、新華區,下同)常住戶口滿3年,且在主城區(長安區、裕華區、橋西區、新華區、高新區,下同)實際居住。

2.家庭成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

3.家庭在主城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含合同備案房產,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申請家庭在主城區原有住房被拆遷且置換房產的,在拆遷過渡期內,按拆遷置換前面積核定申請家庭住房面積;置換房產已備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拆遷置換後核定。所有房屋經市級以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D級危險房屋且無人居住的,視為無房。

父母(含配偶父母,下同)與子女同住或子女與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申請家庭住房面積:

(1)房屋所有權夫婦有未婚子女的:申請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總和-房屋所有權人夫婦及未婚子女的總人口數×30;

(2)房屋所有權夫婦子女均已婚(含離異)的:申請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總和-房屋所有權人夫婦×30)÷子女數量;

如果得數小於等於零,則均按零計算。如果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有單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兩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論同住與否,均要進行核定。

4.單身申請人(含離異、喪偶)須滿35周歲。

(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請人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且在主城區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家庭在主城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拆遷房產、危險房屋認定同低保、低收入家庭。

4.單身申請人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三)新就業職工

1.申請人具有城區(長安區、裕華區、橋西區、新華區、高新區、槁城區、鹿泉區、欒城區、礦區、循環化工園區,下同)常住戶口或持有主城區居住證,且在主城區實際居住。

2.收入穩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3.家庭在主城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拆遷房產、危險房屋認定同低保、低收入家庭。

4.單身申請人須滿18周歲。

5.持有全日制大中專及以上院校畢業證,畢業未滿5年。

持有市內四區人才綠卡(B、C卡)的申請人按照新就業職工申請,不受“畢業未滿5年”限制。

6.申請人在申請當月前壹年內任意壹月在主城區繳納養老保險。

(四)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人具有城區(不包含市內四區)常住戶口滿壹年或持有主城區居住證滿6個月,且在主城區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在主城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拆遷房產、危險房屋認定同低保、低收入家庭。

4.單身申請人須滿18周歲。

5.申請人在申請當月前壹年內連續6個月在主城區繳納養老保險。

石家莊市公租房申請材料: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軍官證、士官證),未辦理身份證的可提供戶口頁。

其他證明材料:

1.新就業職工家庭提供申請人的全日制大中專及以上院校畢業證書;

2.離異家庭提供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3.D級危房提供市級以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

4.拆遷房產提供拆遷協議等證明資料;

5.城中村(社區)女性原村民家庭提供本村(社區)分房待遇相關證明資料;

6.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優撫對象、退休、人才綠卡(A卡、B卡、C卡)、特困供養、市級以上見義勇為、市級以上勞動模範或先進人物、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市級以上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省部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復轉軍人、5A級優秀青年等證明資料。以上資料需按要求上傳影像資料。各級審核部門均不得額外要求申請人提供其它資料。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主動提供佐證資料的除外。

申請程序:

1、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時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

經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家庭所在社區、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壹並報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

2、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有關情況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認為符合條件的,將復審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壹並報設區的市住房保障部門。

3、設區的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縣(市)住房保障部門在審核時,應當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法律依據

《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按規定的程序申請租賃或者購買壹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符合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可以按規定的程序申請租賃壹套公***租賃住房。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和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比例,並根據居民收入、財產、住房困難狀況,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是指申請人及與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並***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具有當地戶籍、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年齡的單身居民,按家庭對待。

第二十四條 

申請城鎮住房保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當地戶籍或者在當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規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地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當地戶籍;

(二)家庭財產總額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過當地規定的財產限額及收入線標準;

(三)在當地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住房,或者雖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積低於當地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四)家庭成員提出申請時未在當地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五)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外地有住房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但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賃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