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的婚姻登記
離婚登記
1.壹方或雙方為各自轄區內的常住居民(海鹽縣);
二、當事人是在中國大陸合法登記的夫妻;
3.雙方必須自願離婚;
4.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精神病或精神殘疾);
五、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權債務等事項達成協議;
六、雙方申請離婚登記,必須向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七、離婚登記雙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必須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參考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網站,/art/2015/2/6/art _ 49408 _ 22351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