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返回:
(1)如果租賃合同沒有規定押金的性質或規則,押金將作為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退還;
(2)租賃期間如有財產損失,可相應扣除押金,扣除財產損失後應退還押金;
2.不支持退貨:
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
出租方應在租賃關系消除且承租人騰空、清場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的次日,將租賃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給承租人;
4.在沒有明確約定定金性質的情況下,定金的作用是為房屋及房屋內的財產設定擔保。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在租賃期間如有損壞,將從押金中扣除。
5.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問題,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588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