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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2020)

第壹條 為規範房屋租賃行為,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以及其他用房。

本規定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房屋使用權人將房屋交給他人經營,本人不承擔經營風險但獲取收益的行為,視為房屋租賃。

法律、法規對公***租賃住房、公有房屋租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房屋租賃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居住登記。

來穗人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來穗人員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規劃、財政、消防、稅務、市場監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委托,辦理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居住登記、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簽註等事項。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租賃服務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經費投入。第五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對收集到的房屋租賃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在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上建立房屋租賃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及時、準確記錄市場主體的公***信用信息,並將其納入信用體系。

房屋、規劃、消防、稅務、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社會保障、來穗人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通過政務服務平臺,采集、錄入、更新租賃房屋登記備案、消防、治安、商事登記、稅務、規劃、安全和處罰等方面的信息,實現信息***享。第六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集、匯總房屋租賃信息,對租賃房屋進行分類管理和價格監測,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根據市場變化定期分區域發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參考價。

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市場監測和信息采集工作,通過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按季度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房屋租賃成交數據和租金價格等信息。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增加租賃住房供應、鼓勵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支持、提供基本公***服務保障、落實稅收優惠等多種方式,鼓勵住房租賃消費,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滿足不同層次的住房需求。

鼓勵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的房屋租賃企業,支持房屋租賃企業通過租賃、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支持個人和單位將房屋委托給房屋租賃企業長期經營。

鼓勵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符合條件的房屋統壹出租,規範管理租賃房屋。第八條 本市房地產租賃協會、房地產經紀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建立行業服務質量信譽評價機制,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的相關管理工作,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九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金融、發展改革、市場監督、來穗人員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壹年內,制定規範房屋租賃企業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合法來源資料;

(二)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房屋;

(三)用於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結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並具備必要的生活、生產條件;

(四)出租住宅的,居住空間的最小出租單位和人均使用面積等應當符合本市住房租賃標準的規定;

(五)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原始設計為非居住用途的空間,不得單獨出租供人居住;

(六)集中出租房間達到十間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間內床位數總計達到十五張以上的,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設置視頻監控、消防設施、器材和安全通道,並進行信息登記;

(七)告知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辦理居住登記手續;

(八)督促承租人落實安全生產、消防、治安等責任,發現租賃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處理;

(九)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依法應當填報的信息資料;

(十)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對承租人和居住人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