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租房合同》若無寫明誰來繳納管理費,承租人應該繳納物業管理費,承租人不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