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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樹藏族自治州公路管理保護條例(2019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充分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轄區內的縣道、鄉道、村道的管理和保護,斯通道的管理和保護參照村道執行。

斯通路是指宗教活動場所與外界連接的道路。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路管護範圍包括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渡口、排水設施、防護結構、裏程碑、路標、樁柱、安全設施、養護設施、護路樹、養護場、公路用地和專用房屋。第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做好公路管理和保護工作,加強公路管理和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和普及。

寺廟民主管理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斯通路的管理和保護工作,教育引導僧尼和信教群眾自覺愛護和保護道路,維護斯通路的容貌、安全和暢通。第五條三江源國家公園內國家管轄的公路養護工程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向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備案。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三江源國家公園範圍內的公路管理和保護工作,為國家公園提供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配套服務。第六條公路養護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公路狀況和設施,及時修復破損部位,保持公路完好、平整、暢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通行能力。第七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公路用地向外的距離按照縣道不小於10米、鄉道不小於5米、村道和寺道不小於1.5米的標準劃定。除公路養護和保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第八條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範圍內采石、取土、挖砂、修建設施、堆放物料、傾倒垃圾。

禁止在大型公路橋梁穿越的河流上遊500米、下遊200米範圍內,中小型公路橋梁穿越的河流上遊500米、下遊1000米範圍內,公路橋梁兩側200米範圍內,公路隧道上方100米範圍內和洞外挖砂、築壩、進行爆破作業或者其他危害公路安全的活動。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設置障礙和從事其他危害車輛安全行駛的行為。第九條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挖掘或者占用公路的,應當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並保證車輛安全通行。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標準修復或者給予相應補償。

挖掘或者占用村道的,應當事先征求村民委員會的意見,並征得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第十條公路養護單位應當在公路養護中加強對公路沿線植被、環境和通信設施的保護。

造成耕地、草原、林地破壞的,應當及時修復,並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第十壹條在公路用地範圍外設置公路養護砂石場或者施工取土場需要占用土地的,應當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批準。經批準的砂石料場或者施工場地應當符合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的要求。第十二條公路養護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負責生態環境的恢復。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第十三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路應急搶修應急預案。

因積雪、淤泥、滑坡、水毀、泥石流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公路交通阻斷、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部門報告,並按照預案組織除雪、除冰和緊急搶修,恢復交通。短期內無法恢復的,應當修建臨時便道或者指定繞行線路。

履帶車、鐵輪車和其他可能損壞路面的機具不準在道路上行駛,但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道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道路上行駛的除外,但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第十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管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公路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路管理和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