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士官除家屬臨時來隊期間外,必須在連隊(基層單位)住宿。家在部隊駐地附近的已婚士官,節假日期間不擔任值班或者其他勤務時,經營級以上單位領導批準,可回家住宿。在偏遠艱苦地區的倉庫、雷達站、通信線路維護站等單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如生活和居住條件允許,經師級以上單位領導批準,其家屬可以來隊居住;單位需要招聘工人時,優先招聘士官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