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推動本規定的實施。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監督。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公開義務人應當指定本部門辦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並公布其聯系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第六條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便民的原則。第七條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者限制公開義務人的活動和公開權利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第八條公開義務人應當依照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費用,但法律、法規或者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第二章公開內容第十條除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外,所有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公開。第十壹條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管理規範和發展計劃
1,市政府規章、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2、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3、經批準的本行政區域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1,影響公眾人身財產安全的疫情、災害或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置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征地、房屋拆遷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
4.土地供應和房地產交易;
5、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設和應用。
(三)公共資金的使用和監督
1,重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展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3、重要專項資金和基金的使用情況;
4、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4)政府機構和人員。
1,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和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的機構設置、辦公地址和聯系方式;
2、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和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設置依據、工作條件、工作程序、工作期限、監督和救濟渠道等。;
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工作人員的姓名、職責分工和聯系方式;
4.公務員錄用、聘用和公開選拔幹部的條件、程序和結果。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公開權利人有權向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十壹條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或者本規定禁止的內容外,公開義務人應當依申請向公開權利人公開。
公開權利人有權要求公開義務人公開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發現信息內容有錯誤或者不準確的,有權向公開義務人指出。如有錯誤或不準確,主管機關應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