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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錫錫山區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麽手續?

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2)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備案表、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發放居住證。

相關說明:

1.居住證是壹人壹證,省內通用。

2.居住證持有人變更居住地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日內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辦理居住變更登記,無需再次申領居住證。

3.居住證由縣級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

4.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每居住1年的最後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委托管理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自動中止。

5.居住證持有人自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內完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在居住地居住期限連續計算;超過30日完成簽註手續的,在居住地居住期限從完成居住證簽註之日起重新計算。

6.居住證持有人按照規定變更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家庭住址的,或者居住證損毀得面目全非的,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申請換領居住證。領取新證書時,應交回原證書。

7.居住證遺失的,由原持有人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委托管理服務機構辦理補領手續。

擴展數據

經辦人:

年滿16周歲,因工作或經商擬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含江陰、宜興)。16周歲以下或者在居住地學習、培訓、就醫、探親、旅遊或者出差的流動人口,自願申領居住證。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證,辦理時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與未成年人的關系證明。

老年人、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流動人口可以委托親屬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領居住證。辦理時,應當提供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書面委托證明。

中國無錫市人民政府-辦理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