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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用地能否用於劃撥用地

1、哪些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答:根據《中和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什麽是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麽?

答:征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並給予壹定補償的行政行為。征用土地的程序是:①擬定征用土地方案,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②公告征用土地方案;③辦理征地補償登記;④公告征地補償方案;⑤交付被征用土地。

3、哪些用地必須納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的範圍?

答:(壹)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二)其他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後同壹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五)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六)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4、土地權屬發生爭議怎麽辦?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權屬發生爭議,壹般有三種解決辦法:①爭議發生後先由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即各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如爭議各方達成壹致意見則協商成功。②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政府處理,即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收到爭議案件後,壹般是對當事人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行政裁決。壹般來講,具體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承辦,但作出處理決定須以人民政府名義並出具處理決定書。③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訴。在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5、農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積標準是多少?

答: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為:"①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②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③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6、辦理劃撥用地需提供哪些相關材料?

答:1、申請書;2、發改委立項;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選址意見書;4、申請單位有關資質(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5、用地範圍圖壹式五份;6、其他相關材料(費用核算單、住宅用地是否納入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相關文件);7、兩公告、農民補償是否到位、交地無爭議說明等相關材料。

7、建設單位能否自行改變國有土地建設用途?

答: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的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8、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①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戶標準的;②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③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9、農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需要辦什麽手續?

答: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也就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建住宅的,應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0、個人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需提供哪些相關材料?

答:1、本人申請;2、土地權屬來源合法材料或社區、辦事處證明;3、房產證(有則提供);4、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

11、個人申請辦理補證需提供哪些相關材料?

答:1、社區、辦事處證明;2、地籍檔案;3、報紙公告;4、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

12、農村居民建住宅可否占用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

答: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不得占用耕地。如確實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是,如果農村村民承包經營的土地屬於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的規定,農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經營的土地建房。

13、什麽叫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將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權利完全或部分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只要實際上發生壹方違法地將土地權利完全轉移給另壹方,另壹方支付價款,則可以認定為買賣。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將土地權利轉移的行為,即為"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根據法律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8條追究刑事責任。

14、禁止在基本農田上從事哪些行為?

答:《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第十八條中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第三十三條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什麽叫破壞耕地?

答:破壞耕地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壹是占用耕地建窯、建墳;二是未經批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的;三是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根據法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2條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