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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租房提取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職工可以提取公積金用於租房:

1. 具有本市戶籍或在本市連續繳存公積金滿1年的職工。

2. 在本市租房的職工。

3. 已經簽訂了租房合同,並且租房合同期限不少於3個月。

4. 職工本人和其配偶名下沒有本市的住房。

5. 職工本人和其配偶名下沒有本市的商業性住房。

需要註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公積金提取條件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情況可以咨詢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時,職工提取公積金租房時,提取的金額不能超過其公積金賬戶余額的50%。

另外,職工提取公積金租房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材料,包括租房合同、房屋租金發票、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職工可以向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具體的申請流程和所需材料。

總之,公積金租房提取條件主要包括職工本人符合條件、租房合同期限不少於3個月、職工本人和其配偶名下沒有本市的住房和商業性住房等。職工在提取公積金租房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材料並遵守當地的申請流程。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