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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為了使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為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提供替代補償方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實施建設項目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貨幣安置補償,是指拆遷人按照規定將被拆遷房屋折算為貨幣支付並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自行購買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條經政府批準,前期開發土地性質不確定的建設項目,其貨幣安置補償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貨幣補償方案安置被拆遷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貨幣安置補償形式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

(二)拆除私有房屋* * *部分人不能就貨幣安置方式達成壹致意見的;

(3)租賃房屋被拆遷(符合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的租賃關系),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協商不能就貨幣安置資金分配達成壹致意見的;

(四)房屋產權有爭議或者權屬不清的;、

(五)拆遷有抵押的房屋,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定抵押或者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

(六)其他不適宜實行貨幣安置補償的情形。

第六條實行貨幣安置補償的拆遷項目,拆遷人應當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貨幣安置補償測算方案,並在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前,將不低於安置補償總費用85%的資金存入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銀行的拆遷貨幣補償專用賬戶。

第七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補償的,應當與拆遷人簽訂貨幣安置補償協議。

貨幣安置補償協議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壹)拆遷人和被拆遷雙方的名稱或單位名稱(包括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性質、地段、地址等級、翻新率;

(三)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面積為準,直管房屋和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賃合同載明的建築面積);

(四)貨幣安置補償的金額、分配和支付期限;

(五)拆遷人的搬遷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拆遷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貨幣安置補償協議應當是統壹文本。

第八條住宅房屋拆遷補償由房屋價格補償和住宅區位補償兩部分組成。

房屋定價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重新確定。

住宅區位補償等於住宅區位補償價格乘以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

原住房面積較小(以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證或租賃證為計算單位),拆遷補償可以購買的安置房不能滿足其基本居住條件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拆遷補償不足5萬元的,補足5萬元;拆遷補償超過5萬元,不足6萬元的,補足6萬元。

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房地產價格變化情況,前款規定的補貼標準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適時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第九條拆遷公共租賃住宅房屋,房屋作價補償款作為用人單位提供的城市或住房公積金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視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中的公有住房面積),居住區位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承租人。

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現居住的公有住房(包括別處公有住房和已購公有住房)面積超過房改政策規定的現有住房購買面積上限標準的,不再支付超出居住區位補償款,房屋作價補償款歸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所有。

第十條拆遷私有自住房屋(包括已購公房),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

第十壹條拆遷私有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租賃雙方關於處置租賃關系的書面協議約定支付拆遷補償費。

第十二條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續並實際作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為營業用房和非營業用房。營業場所是指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服務場所;營業用房以外的非居住建築統稱為非營業用房,包括營業用房的配套建築以及生產、辦公、醫療、文化、教育、倉儲等建築。

拆遷公告前,經規劃部門批準並辦理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的住宅房屋,可以認定為非住宅。壹個

第十三條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由房屋價格補償和商業區位補償壹次性綜合補貼三部分組成。

房屋定價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重新確定。

商業區位補償價格根據被拆遷非住宅房屋的商業區位結合調整因素確定。

壹次性綜合補貼根據被拆除營業用房實際使用人的納稅情況綜合確定,支付給房屋實際使用人。

第十四條非住宅房屋商業區位補償價格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等級和使用功能按不同的補償標準確定,並根據下列因素進行調整:

(壹)非住宅房屋首層寬(寬)深(深)比的調整系數:

1,小於0.6,調整系數0.85;

2、大於0.6(含0.6),小於0.8,調整系數為0.9;

3、大於0.8(含0.8),小於1,調節系數為0.95;

4、超過1(含1),不足1.2人不調劑;

5.調節系數為1.2(含1.2),小於1.5;

6、1.5以上(含1.5),調整系數為1.1。

(二)兩側臨街面(兩個或兩個以上臨街面按兩側臨街面計算),以區位等級高的臨街面(主要臨街面)補償為準,臨街面視為第二臨街面:

街面寬度達到主要街面寬度的50%(含50%),調整系數為1.05;

臨街寬度大於主街寬度的50%,小於100%,調整系數為1.1;

臨街寬度超過主街寬度100%(含100%)。板凳?SPAN & gt1.15。

兩面臨街的調整系數僅適用於營業用房的底層。

(3)區位補償價格為經營用房基價,二層降低20%,三層降低30%,四層及以上降低40%,地下室、半地下室降低60%。

底層營業用房的補償價格等於區位補償基價乘以寬深比調整系數乘以雙面臨街面調整系數。

二層以上營業用房的補償價格等於區位補償基價乘以樓層調節系數。

上述非住宅房屋的區位調整不低於同區位住宅區位補償標準。

第十五條拆遷由政府定價的非住宅租賃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雙方關於處置租賃關系的書面協議,支付拆遷補償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成的,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選擇房屋補償。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支付房價補償款,商業區位補償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租賃期限不滿2年的,商業區位補償費支付給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2)租賃期2年以上不滿5年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90%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10%支付給繼承人;

(3)租賃期限超過5年不滿10年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70%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30%支付給承租人;

(4)租賃期限超過10年不滿15年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50%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50%支付給繼承人;

(5)租賃期限超過15年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30%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70%支付給承租人。

租賃期限是指被拆遷房屋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

第十六條拆遷以協商約定的租金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終止與使用人的租賃關系(租賃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拆遷人應當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第十七條貨幣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被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存入貨幣安置補償款,指定銀行出具購房存款憑條。拆遷人不得以現金形式向被拆遷人支付貨幣安置補償費。

第十八條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費應當專項用於被拆遷人購買商品房或者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出售的其他房屋,不得挪作他用。

購房存款單不得隨意兌現,但被拆遷人所購房屋價格低於購房存款單金額,或者被拆遷人在其他地方確有住房,且面積達到市政府當時規定的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的。拆遷後不再購買房屋的,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可以按有關規定提取房屋拆遷補償款現金。

購買存單不得轉讓或質押。

非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原則上用於非住宅房屋拆遷。

第十九條被拆遷人以貨幣安置補償方式購買房屋的,應當向相關銀行提交貨幣安置補償協議、購房合同和購房存款憑條。相關銀行應當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將購房存款單的金額劃轉至售房單位。

第二十條以貨幣安置補償方式購買的房屋歸購買人所有,並依法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壹條拆遷貨幣補償與住房分配貨幣化相結合。被拆遷人未領取住房補貼的,可以按照住房貨幣分配政策向所在單位申請住房補貼。

第二十二條實行貨幣安置補償的,拆遷人應當以現金形式向被拆遷人支付下列補貼:

(a)搬家津貼;

(二)六個月的自行過渡補貼;

(3)移動和安裝固定設施的補貼;

(四)《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拆遷範圍內,建築容積率為1。對拆遷範圍內被拆遷人的生產場地,由被拆遷人按照位置給予補償。

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本辦法所稱生產場地,是指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直接用於生產的露天場地,包括貨運企業的貨場和汽車運輸、修理企業的停車場、車庫。醬料廠露天生產現場和水泥預制構件生產現場。

第二十四條拆除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由拆遷人按房屋建築面積重置價格成新10%補償,有重型設備的,按20%補償。拆遷單位的非生產性房屋,按5%補償。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中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住宅區位補償價格、非住宅房屋商業區位保證金本金、壹次性綜合補貼等標準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統壹規定和調整,並及時公布。

第二十六條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