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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應該寫明什麽?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約定的租金,並在合同解除時將房屋完好返還出租人的約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租賃合同中需要說明的內容:

1.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方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該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表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就可以行使出租人的部分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受到壹定的限制。

2.房屋租賃除雙方簽字外,還應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房屋租賃中壹方為房地產經營公司的,其租賃活動應在當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由於房屋是特殊客體,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是指房屋的內部結構、使用的建築材料以及相應的配套設施,量是指房屋的面積和房間數量。

3.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人收取租金的依據。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的,應當認定出租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瑕疵,承租人可以要求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協商降低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4.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管理公司以其自身的經營活動為全體業主和租戶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兩者不是法律關系,不能混為壹談。但是,如果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這壹項,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