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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內容:
蕪湖市摩托車管理規定(蕪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摩托車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摩托車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登記;登記工作應當公開程序,提高效率,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在本市申請註冊、登記的摩托車,應當上市。
列入國家公告目錄的產品符合本規定確定的申請條件。
申請登記或者轉入登記的摩托車所有人應當是本市(不含三縣)城鎮居民,持有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摩托車駕駛證。
持有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摩托車駕駛證的人員,只能在市區申請註冊或者轉入註冊摩托車。
第九條摩托車所有人申請註冊登記或者轉移登記時,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所(以下簡稱車管所)提交相關證明、憑證,交驗摩托車。經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並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
第十條未註冊登記的摩托車,車主應當攜帶相關合法證件和憑證,在車管所申請臨時通行證後,方可上路行駛。
第十壹條本規定發布前,本市以外(含三縣)城鎮居民登記的摩托車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應當在本規定實施後三個月內,由全體人民到車管所辦理登記。
第十二條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市區利民路以北(不含)、天門山路以南(不含)、沿江北路以西(不含)、長江以東的居民和單位不得申請三輪摩托車登記(軍車、警車、執法單位車輛除外)。
第十三條摩托車註冊登記、轉移登記,按照“預先登記、電腦整理、提前公告、有序辦理”的方式進行。摩托車登記收費應當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發布的標準執行,並使用全省統壹的計算機收費系統進行收費。註冊登記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