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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公租房承租權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1、婚前由壹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壹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註意,這裏壹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壹方是在婚後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壹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壹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壹個單位的,另壹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壹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並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於婚後雙方***同還款,另壹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裏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後***同償還了多少錢,另壹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壹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後壹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壹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壹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壹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後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有房屋。

7、夫妻壹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壹方單位後,另壹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後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壹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後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