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提供並經單位審核的材料。審批後,單位經辦人員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持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向賬戶管理部提出申請;
2、公積金中心管理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核,3日內給予答復;
3.對符合條件的職工,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單,並在購房發票(或購房收據、首付款發票、房租發票、完稅憑證、購房材料發票)上加蓋“住房公積金提取已辦理”印章。
4、管理人員輸入住房公積金支取清單並確認個人儲蓄賬戶。
住房公積金可根據具體情況分次提取,具體如下:
1,住房公積金在購房和使用房貸的情況下,每月可提取壹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住房支出;
2.在購房壹次性付款的情況下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足額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壹年最多提取四次;
3、自建、大修自住住房、翻建住房提取的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出;
4、租賃住房公積金提取,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全額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每年提取總額不應高於年租金總額。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是壹種長期的住房儲蓄資金。如果單位提供此項福利,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需要時,可以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