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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原因導致非法用電?

1)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2)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和用電量。

(三)擅自超計劃分配用電指標的

(四)擅自使用供電企業已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使用供電企業已查封的電力設備。

(五)擅自搬遷、改動或者擅自運行電力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以及經供電企業調度同意的用戶受電設備。

(六)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進供電或者將自備電源接入電網的。按照《電力法》的相關規定,將對違規用電、竊電行為進行處理。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用戶不得危害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供電企業有權制止危害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阻撓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無法正常進行的;

2.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站、電力調度機構、供電企業秩序,致使生產、工作、業務不能正常進行的;

3.毆打或者公然侮辱依法履行職責的用電檢查人員或者抄表人員的;

4.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竊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繳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或者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九條或者第壹百壹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供電業務規則》中關於違規或違約用電的相關規定

壹、違約(違法)用電行為及處理。

危害供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屬於違反合同的行為。供電企業檢查

非法用電應及時制止。有下列用電違法行為之壹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在低電價供電線路上,擅自連接高電價用電設備或者擅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日期繳納差額電費,並承擔兩倍差額電費的違約金。使用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2.用電量超過合同約定容量私自增加的,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當繳納私自增加設備容量當月的基本電費,並承擔私自增加容量基本電費三倍的違約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每千瓦(KVA)50元私增容量的違約電費。用戶要求繼續使用的,按新增裝機容量辦理手續。

3.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承擔每次每千瓦1元的高峰超負荷和超出用電量5倍現行電價的電費。

4 .擅自使用供電企業已停用的電力設備或者供電企業已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當停止使用。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繳納擅自動用或激活儲能設備容量及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其他用戶承擔擅自動用或激活儲能設備容量每千瓦(KVA)30元的違約電費。屬於私自擴容的設備被封存的,違約用戶還應當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5.私自移動、改動或者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供電企業同意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的,屬於居民用戶,應當承擔每臺500元的違約電費;屬於其他用戶的,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電費。

6.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進(供應)電源或私自將備用電源與其他電源並網的,除立即拆除接線外,還應承擔引進(供應)或並網電源容量每千瓦(KVA)500元的違約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