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訂合同時,承租人首先要查驗出租人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沒有房產證,要看出租人有沒有房屋買賣合同或者委托書。出租人應審查承租人的信用信息、租金支付能力和社會誠信。
2.承租人還應檢查租賃物是否已經抵押。
3.大的店面房統壹出租。出租人本身並不擁有出租房屋的產權,只是接受業主的委托,統壹對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間,部分業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場攤位,自行做生意。由此產生的糾紛如何處理?在簽訂此類合同時,承租人應要求出租人做出承諾或保證。
4、房屋租賃合同的某些具體內容,出租人應當事先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比如專業市場,開辦單位要單獨出租大量攤位。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規定,應該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登記證,領取市場登記證後才能對外招商,對外宣傳,對外出租,這也是承租方需要註意的。
5.房屋租賃期間,如作為出租人的公司破產、企業轉型、公司歇業或被註銷,如何補救,如何賠償承租人無法繼續承租房屋造成的經濟損失。
6.租賃期間,承租人作為自然人死亡後,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是否可以沿著原租賃合同繼續居住使用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零三條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賃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