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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地拆遷補償暫行條例

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地拆遷補償暫行條例》。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鎮行政區域內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範圍內,以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位置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需、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為基礎,再以區域劃分為依據,綜合計算征地補償的標準。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眾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於2011 1 21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只涉及國有土地的補償,《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條例》尚未出臺。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擴展數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同類房地產房屋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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