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豪公寓”案件線索是2004年6月5438+10月審計署駐武漢特派辦在對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審計時發現的。審計署在進壹步核實有關問題、收集證據、認定責任人後,以《審計要點》的形式上報國務院。此後,國家領導人作出重要指示,公安機關立即立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具體承辦,主要涉案人員隨後落網。
涉案的10名犯罪嫌疑人被控不同罪名。資料來源:www.examda.com。
開發商鄒慶等5人被控“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鄒慶在擔任北京華運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指使該公司職工薛衛星、偽造收入證明、首付款證明,虛構“森豪公寓”商品房銷售情況,於2000年2月至2002年6月簽訂虛假買賣合同,騙取銀行個人按揭貸款600余萬元。此外,鄒慶在擔任華清時代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並實際控制該公司期間,指使董事長助理俞建三、聶平采取上述手段和方法,以“華清公寓”項目騙取資金65438余萬元。
律師孔偉東等2人被控“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北京市嘉匯律師事務所孔衛東律師、北京市華誼律師事務所詹俊律師向銀行出具法律意見書,證明貸款申請人具備償還貸款的能力,符合申請貸款的條件,在為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提供法律服務時沒有盡職調查。據悉,這是北京市檢察院首次追究貸款詐騙案中律師失職的刑事責任。
銀行職員許等3人,因在上述個人住房貸款審批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嚴格執行銀行信貸制度,向虛假貸款申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700余萬元,造成重大損失,被控“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