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城鎮失業居民和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納,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職工個人繳存由單位代扣後,與單位繳存壹並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按規定連續繳存,除職工退休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或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照規定專門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蓄資金,具有兩個特點:
1,累計,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
2.特定性:住房公積金應當專款專用,只能用於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存儲期間支付租金。職工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遷出原城市的,方可提取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擴展數據:
關於不要求辦事機構和工作人員提供多余材料和證明相關事項的通知。
為有效落實減證惠民政策措施,除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相關文件中保留的三證外,中心各部門不得要求辦事機構和辦事人員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包括:
1.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北京購房時向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需要提交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
2.已購買已抵押的新建商品房和自住商品房並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政策要求核實註銷抵押的購房人,需提供“銀行”出具的同意出售並註銷抵押權的證明。
3.已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但未按規定期限在北京繳存的貸款申請人,向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在申請認定其原異地繳存記錄時,需提交“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
百度百科-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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