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九條出租人對承租人占有期間因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第七百五十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在占有租賃物期間履行維修義務。
第七百五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的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和租賃物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相應的損失;但因出租人原因導致買賣合同解除、確認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買賣合同終止、確認無效或解除時,出租人的損失已得到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