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如果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並不符合合同上的約定,因此給對方造成了損失,那麽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壹般我們在簽訂租房合同時,會註明違約如何處理。比如說如果房客違約了,那麽房東可以不退押金之類的。如果沒有註明違約如何處理,那麽可以根據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向違約方索要賠償。
2、 如果我們因為某些原因需要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我們可以和房東協商,按照原合同條件,為出租人尋找到新的承租人。那麽承租人是可以不同承擔違約責任的。因為根據合同法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是可以采取補救措施的。
3、 如果我們簽訂了租合同,但是房東想要提前將房子收回,那麽房東違反了租房合同。承租人可以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是接觸合同要求房東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因為強制履行、違約金責任是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五大類違約責任中的兩種。
4、 不過根據合同方的相關規定,如果不是因為承租人的原因,造成了租賃房屋物品損壞,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的目的。那麽承租人是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負違約責任。如果我們沒有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的期限話,那麽它是屬於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不需要負違約責任。
小編總結:關於租房合同違約怎麽辦,小編就簡單的介紹到這裏了。希望通過閱讀本文之後,能夠給大家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