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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把房租出後,租者跟鄰居發生沖突,業主壹定責任嗎?

業主沒有責任的。租戶和鄰居發生沖突,屬於租戶的個人行為,業主並沒有連帶責任。租戶既然可以自己租房子,那麽證明他是有個人行為能力的人,那麽他的所作所為需要自己對自己負責,和業主沒有關系。

法律分析

房屋租賃是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壹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壹種商品流通方式。承租房屋時,租房者對於房東的個人情況要驗查仔細。如果是房東本人出面簽約時,最好查看其房產證與身份證;如果是幫助朋友出租房屋,那麽壹定要有出租委托書、朋友的房產證、身份證或復印件;如果房產證沒有辦下來則壹定要其出具購房合同以證明其身份。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範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