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設定依據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3、《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
4、《寧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甬房公委[2015]3號)等
申請條件繳存職工符合住房消費或喪失繳存條件等提取情形。
辦理材料
1、購建自住住房、還貸等,提取公積金:
(1)職工向單位申請填開《公積金支取審核表》、《支取申請單》。
(2)職工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如委托他人提取的,還需受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購房還貸等證件材料(均需原件及復印件):
①購商品房:(期房)已備案購房合同、房款首付發票;(現房未辦證)已備案購房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已辦證)房產證、契證。
②購二手房:房產證、契證。
③購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協議,以及:(購商品房未辦證)購房合同、房款收據;(購商品房已辦證)房產證、契證;(購安置房未辦證)差價結算單;(購安置房已辦證或二手房)房產證、契證。
④農村自建房:用地批件(或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費用證明。
⑤翻建自住房:規劃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預算書或費用證明。
⑥大修自住房:土地證,成套房危房鑒定書(或非成套房大修證明,由鎮街道以上城建部門出具),建房支出發票。
⑦還貸:(屬鎮海公積金貸款的)房貸合同(原件即可);(屬區外公積金貸款,或商業房貸、組合房貸)房貸合同、房產證(首次提取還需復印件),銀行還貸情況證明。
⑧租房支取:按照先租住後提取的原則,每年提取壹次,提取時段為不超過提取辦理月份之前的12個月。需本人申請提取並面簽(夫妻雙方***同提取的可相互委托辦理)。
——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區房管部門的家庭無房證明原件;
——承租公***租賃住房的職工,提供公***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和租金繳納票據(原件和復印件);
——享受公***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到市場租賃住房的職工,提供公***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協議(原件和復印件)。
(4)職工按規定提取本人公積金尚不足支付購建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時,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除外)。需提供被提取人單位填開的提取表單,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喪失繳存條件,提取公積金(壹般作銷戶提取,息隨本清):
(1)職工向單位申請填開《公積金支取審核表》、《支取申請單》。
(2)職工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如委托他人提取的,還需受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喪失繳存條件證明(均需原件及復印件):
①退休的:退休證(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證)
②工作調動並戶口遷出寧波市:工作商調函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口遷移證。
③出國出境定居的:個人護照、出國出境定居證件。
④非寧波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離開寧波市的:勞動合同終止單。
⑤終止勞動關系未就業滿5年:失業證或單位證明。
⑥終止勞動關系未就業滿2年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失業證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證明。
⑦終止勞動關系未就業且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失業證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證明。
⑧終止勞動關系未就業,享受政府生活困難補助的:失業證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總工會或民政部門核發的三證之壹(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城區社會扶助證、特困職工證)。
3、其他情況的提取,請咨詢。
提取限額
(1)購房還貸類支取:可以提取購建住房當月止個帳余額(百元以下留存),並以當期實際支付的費用為限(拆遷補償款等收入要扣除)。其中還貸提取的,實行壹年壹取且對月支取,提取額不超過本期還貸本息額,且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還貸本息總額。
(2)租房提取:市場租賃的職工月提取限額暫定為700元,承租公租房的以實際租金額為限,享受租金補貼的以月限額(700元)與補貼的差額為限。
(3)銷戶類支取:可提取全部個帳余額,壹般作銷戶提取,息隨本清。
辦理流程
職工對照支取條件—→向單位申請填開《支取審核表》《支取申請單》—→職工隨帶證件資料及其復印件提取—→中心受理審核—→出具支付憑證—→銀行開存單支付(職工如有建行存折、儲蓄卡請帶上可直接劃入)
受理時間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4:30(冬令夏令時略有調整)
辦理時限
1、符合條件且證件資料符合規定的,當場辦結;
2、不符合規定的,管理中心不予辦理;
3、需要核實的,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予提取的決定,並答復申請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