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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深圳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壹、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二、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三、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四、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五、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六、房屋補償標準樓房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七、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八、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根據相關規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是指征收壹般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其他地類以綜合地價標準為基礎按以下系數調整: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降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