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的外省市無業夫妻,在北京避難,進入非農業戶口。
(1)驗收條件
1.申請人45歲,結婚10年;
2.申請人年齡在46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結婚滿5年;年滿55周歲的申請人,結婚應滿2年;
3.隨行子女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相關計劃生育政策;獨生子女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未婚無業(獨生子女指原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4.避難的人不是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原件和復印件),證明其已向避難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避難所所在分局(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由本人向戶政大廳提出申請,經分局(縣)局審核,市局批準。
(三)需要提供的證明
1.家庭申請(申請人和被信任人簽名相同);
2.申請人及陪同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是農業戶口以外的外省市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的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失業證明或者失業證;
6.再婚的人必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同意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
7.陪同人員為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子女為二胎的,由當地計生部門出具生育證明,本市司法部門出具親子鑒定;超計劃生育必須出具原罰款收據和本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8.未滿25周歲的獨生子女,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居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和本人出具的未婚無子女公證聲明;社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或失業證;
9.被信任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已進京的,須提供10年內被信任人進京的批準文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本人在北京避難10年以上的批準文件。審批文件包括:中央單位、市屬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或戶口介紹信、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書、高校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
10.其他必要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