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四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的事實、裁決的理由和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的日期。當事人不願意在協議中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明。裁決書應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仲裁費。收取仲裁費的辦法應報物價管理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