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壹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