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在本市有常住戶口5年以上。2.申請人必須是低收入家庭或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收入家庭。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總住房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並共同生活。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由當地房管部門確認。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