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行為。
關於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婚外情如何取證?
(1)夫妻在談話時,錯誤壹方承認同居事實的錄音,或者悔過書、保證書等能夠證明該事實的書面文件;
(二)有非婚生子女的;
(3)因第三者懷孕而留在醫院的簽名;
(4)非婚生子女住院、上學等父母欄簽名;
(5)***同壹承租人有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並有其他證據證明發生性關系的;
(六)能夠證明同居事實的其他證言、錄音錄像。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義;3、連續穩定* * *帶活。符合這三個要件就構成了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